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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联盟官网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为加强供热管理,节约能源资源,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供热企业和热源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详见下文。

  供热企业应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标准等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放弃对部分用户的供热服务;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市、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供热企业停业、歇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年度新增供热面积不得超出供热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新增供热面积。

  供热企业需要增加供热负荷的,应当在上一年度8月1日前,向热源企业提出增加用热负荷申请。热源企业应自接到增加用热负荷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增加用热负荷的书面回复。供热企业将增加供热面积计划和热源企业同意增加供热负荷的书面回复报市、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要求供热的,应在每年的供暖期结束后至9月15日前向所在区域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60%以上,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企业已向用户供热且用户支付热费的,视为供热企业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供用热合同关系。

  第二十四条 用户拟停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当年供暖期结束后至10月15日前书面告知供热企业,供热企业须在5日内为应为用户办理完成停止或恢复用热手续。用户逾期未办理用热报停手续的,视为继续用热。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供热企业不得因用户停止或恢复用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居民用户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采暖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以下称达标温度)。凤凰联盟网址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 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居民用户告知后1日内到达现场予以处理。

  测温人员入户时应出示工作证件,所用测量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测温方法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十条 测量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卧室、起居室的温度,应将测温时间、地点、居民用户名称、测温人员、供热设施状况、测温器具编号及稳定度数等信息如实填写在统一制式的《居民室内温度检测记录单》中,由居民用户、供热企业测温人员确认签字,并各执一份。

  居民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拒绝在测温记录表上签字,则视为同意《居民室内温度检测记录单》中的检测结果。

  经测量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与居民用户约定再次测温的时间,居民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再次测温的,视为再次测温室温合格。

  第三十一条 居民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测温申请,供热企业不入户测温或测温后不签字的,居民用户可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居民用户对供热企业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测温。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受理居民用户测温申请后应书面告知供热企业参加。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室温检测时,凤凰联盟网址供热企业应按约定时间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见证,否则视为认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测结果。

  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测结果,如室温合格,检测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反之,由供热企业承担。

  第三十三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采取措施并在测温结束24小时内将室温提高到达标温度;逾期达不到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居民用户退还自居民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温度达标期间的热费:

  (一)低于达标温度2℃以内(含2℃)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20%;

  (二)低于达标温度2℃到4℃(含4℃)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第三十四条 居民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自身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居民用户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造成其他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供热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供热企业应制定供热服务规范,公示业务流程,设立投诉受理窗口,公开投诉电线小时值班。

  第三十七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市场监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三十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供热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加强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经验收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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