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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凤凰联盟入口灾害防御办法

  (2012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1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1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防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职责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八条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向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九条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播。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通过应急广播、电视相关栏目、网页信息、滚动字幕和手机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的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及鸣锣吹哨等方式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气象灾害按其种类、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级预警,具体分级标准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应急响应启动后,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按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好社会秩序。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避险工作。

  第十八条根据降雪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雪预警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暴雪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响应等级。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主要公路除雪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做好各类农业设施和养殖设施的除雪及技术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沿街商铺应当做好本单位卫生责任区的积雪清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教育部门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做好停课准备,凤凰联盟下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灾物资的准备工作;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专(兼)职救援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文化和旅游部门通知旅游景区(点)关闭危险游览路线,指导旅游景区经营单位做好游客转移或者安置工作。

  文物部门对发生轻度险情、局部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需要救助情况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通知关闭室外旅游景区(点),指导旅游景区经营单位做好游客转移或者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根据风力等级,大风预警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大风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响应等级。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构)筑物、室外宣传牌、棚架和施工围板等巡查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通知渔业作业船舶回港避风。

  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按照规定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采取防风措施,凤凰联盟下载视情况采取水上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调整上下学时间或者停课,避开大风时段,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高速公路通行车辆采取限速通行措施,暂停或者取消大型群众性活动和集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城区绿化树木的加固,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暂停高空和室外施工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应急管理部门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专(兼)职救援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文化和旅游部门通知关闭室外旅游景区(点),指导旅游景区经营单位做好游客转移或者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采取停运措施,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应急管理部门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

  第二十八条根据降温幅度和最低气温,寒潮预警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寒潮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响应等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需要救助情况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第三十三条根据能见度大小,大雾预警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二级。大雾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两个响应级别。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易造成空气污染企业的监管,做好空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工作。

  第三十六条根据日最高气温,高温预警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二级。高温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两个响应级别。

  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国家标准规定停产。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调整上下学时间或者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视情况暂停或者取消高温时段室外大型群众性活动和集会,督促主办方做好防暑措施。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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